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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跨境电商进出口常用海关代码9610、1210、1239、9798


时间: 2023-03-18 22:12:57 |   作者: 安博体育

  原标题:解读:跨境电商进出口常用海关代码9610、1210、1239、9710、9810

  据悉,上一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规划现已突破了1000亿元,监管系统也在逐渐健全中。想要做好跨境电商事务,首先要先搞清那些关于跨境电商的“奥秘代码”。

  9610全称跨境买卖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经过电子商务买卖渠道完成买卖,并选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处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的公告)中说到: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610”,全称“跨境买卖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经过电子商务买卖渠道完成买卖,并选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处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经过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在外)。

  以“9610”海关监管方法展开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事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企业、付出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向海关存案,并经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渠道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处理渠道传送买卖、付出、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1210俗称备货方式,即跨境电商网站可将没有出售的货品整批发至国内国税物流中心,再进行网上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就不能出保税中心,但也无需报关,卖不掉的还可直接退回国外。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的公告)中说到: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买卖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渠道完成跨境买卖,并经过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产品(海关特别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经过电子商务渠道买卖的零售进出口产品不适用该监管方法)。

  “1210”监管方法用于进口时仅限经同意展开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1210”海关监管方法展开跨境买卖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事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买卖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付出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依照规则向海关存案,并经过电子商务渠道实时传送买卖、付出、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020年3月18日,商务部、展开变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分联合印发《关于扩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厉执行监管要求的告诉》

  《告诉》清晰,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规模扩展至一切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归纳保税区、进口买卖促进立异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往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承认契合监管要求后,即可依照《商务部 展开变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作业的告诉》(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展开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10)事务。

  1239全称保税跨境买卖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经过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的公告)中说到: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买卖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经过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

  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展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事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法。

  注:跨境电商新政后,国内保税进口分化为两种:一是新政前批复的具有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敞开保税进口事务的其他城市。海关在监管时为了将二者区别开来,关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持续运用1210代码;关于需求供给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选用新代码1239。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品。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品。

  (一)境内企业经过跨境电商渠道与境外企业达到买卖后,经过跨境物流将货品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品经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经过跨境电商渠道完成买卖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依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依照本公告承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品。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品。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渠道企业、物流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商B2B出口事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挂号处理有关规则,向所在地海关处理注册挂号。

  展开出口海外仓事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展开出口海外仓事务方式存案。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托付的署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渠道企业、物流企业应当经过世界买卖“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七)海关施行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署理人、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合作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则施行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可优先组织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选用“跨境电商”方式进行转关。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经过跨境物流将货品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经过跨境电商平成买卖的买卖方式。

  “跨境电商渠道”是指为买卖两边供给网页空间、虚拟运营场所、买卖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建立供买卖两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含自营渠道和第三方渠道,境内渠道和境外渠道。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展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依据试点状况及时在全国海关仿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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